勇于纠改外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职工被扣工资失而复得(本案例已获大连市“西岗区十佳职工维权案例”)
1、基本案情
职工李某,男,1984年5月出生,住**店屯26号。李某于2001年10月在校期间即到一家日资企业实习,2003年毕业后留厂工作从事铣床岗位至今。2003年9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,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为2436元/月。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4月17日李某患病治疗期间,单位停发工资并无故让李某向单位缴纳2727元,用于缴纳个人社会保险。2014年5月6日单位认为李某自4月18日上班后工作懒散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班长及课长的工作安排,领导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,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《就业规章》,给予李某警告处分。5月7日李某不服向单位出具了申辩书。6月16日李某在工作场所因油面地滑而摔倒,休息4天,单位给予报销了医疗费及车费2165.85元,4天休假却按病假处理并扣发了病假工资。李某认为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岗位受伤,应当属于工伤,单位不应该按病假来处理并扣发了工资,随后几次找总经理反应,要求单位给予正确合理的处理。但是,单位不但不予理会反而却于7月4日强行下发了《处罚决定》,认为李某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,根据《就业规章》经公司领导会研究决定,给予李某开除厂籍处分,该处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开始生效。
李某在企业工作13年,与单位有着深厚的感情,由于单位这种野蛮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太突兀,让李某难以接受,遂想找单位理论,但是单位拒绝其入厂的行为彻底的伤害了李某,也割断了李某与单位的浓厚情谊,于是李某来到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。
2、承办律师办案经过
2014年7月5日薛静律师接受委托后,积极调查案件事情经过并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,李某通过正常的申辩程序向单位提出异议,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解决,可是单位却无故给予开除厂籍处分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单位的《规章制度》未经民主程序制定,不符合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。医疗期期间单位拒发工资及扣发工资的行为,违反《工资支付条例》第15条,属于违法行为,应当向李某补发并返还扣发工资。因李某系农村户口,单位在缴纳失业保险金时仍然依据农村户口的规定缴纳五险,导致李某不能依法享有失业保险金待遇,薛静律师多次到市劳动监察投诉,要求企业为李某补交失业保险金,以便于李某能领取到失业保险待遇,经与单位协调补交后,李某领取了失业保险金10000余元。整理上述材料后,7月15日薛静律师依法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。
经审理,仲裁委于8月26日出具了大劳人仲裁字(2014)第669号仲裁裁决书,裁决单位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464元;支付扣发工资2727元;支付病假工资977元及25%经济补偿金244元;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10元。合计63322元,与李某领取的失业保险金10000余元相加后,李某此次劳动争议纠纷共计领取73322余元。单位不服仲裁裁决,于9月2日依法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经(2014)沙民初字第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,一审维持仲裁裁决。
3、案件影响
日本公司在华投资兴办工厂,在解决当地就业、拉动地区经济的同时企业也获得利润。但是,薛静律师认为,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日资企业,应当依法保障中国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、应当尊重中国工人的人格权。只有合法、守法经营,企业才能长治久安,兴旺发展。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,服从公司安排,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。工会也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,积极调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,这样才能形成一种温和的张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