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案情介绍
2014年间,被告人栾某某在其住所内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,共计93克,并以毒抵资购买手机一部,在其住所及车内共计查扣甲基苯丙胺1783.4克,贩卖的下家共计查扣甲基苯丙胺81.6克。一审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及第七款、第三百四十八条、第五十七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认定被告人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二、办案经过
一审宣判后,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组织会见被告人、查阅本案卷宗并制作阅卷笔录,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与案发经过进行了全面了解,积极做好上诉准备并对栾某某是否构成死刑进行了具体分析,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辩护:一、具体的抓获时间不清,多人证人证言显示与卷宗中的受理时间、案件来源、情况说明中的时间均不符,相互矛盾,无法印证。二、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数量、次数的认定是否准确?三、本案存在酌定及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,是否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?
三、结果分析
经辽宁省高院审理认为,上诉人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,贩卖甲基苯丙胺1918.8克,其行为已购成贩卖毒品罪,且数量较大,罪行极其严重,依法应当判处死刑,鉴于其犯罪的具体情节、数量、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,依法对其判处死刑,可不立即执行,一、依法维持对被告人栾某定罪部分,即被告人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;二、撤销一审判对被告人栾某某的量刑部分,即判处被告人栾某某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三、改判上诉人栾某某贩卖毒品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判决宣告后,被告人及家属露出了绝路逢生的喜悦,除对律师进行感谢外,称律师的作用不可替代,是律师和司法机关给了他第二次生命。该案的成功改判,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死刑案件慎之又慎的处理原则。